原浙江记者站站长
孟怀虎二审
被判12年
通讯员 钟法 尚检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早报讯 或许对终审判决结果早有心理准备,昨天上午,当孟怀虎听到“判处有期徒刑12年”时,情绪看上去没有明显波动。
而12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几乎是一审的两倍,终审罪名也由原先认定的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孟怀虎的辩护律师在终审判决后表示,他们对罪名改判的结果有所预料,但没想到会判得这么重。
因为原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的特殊身份,孟怀虎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也就成了终审判决的焦点。
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孟怀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其作为记者,利用自身撰写批评报道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实施的行为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利用职务之便”,因为记者工作只是普通劳动,不带有职权性,即使舆论监督权是公共权力,孟怀虎仅仅也只有采访、撰稿的权利,是否发表的权利在报社,孟怀虎利用的是工作便利。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方的抗诉意见,并且认为,孟怀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索贿,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国家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国有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怀虎作为国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孟怀虎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对于一审和检方抗诉中提到的强迫交易情节,法院终审没有认定。(2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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