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采纳检察院抗诉意见
法院认为,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利,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孟怀虎法庭受审(资料图片)
图为孟怀虎的花园别墅,住宅面积280平方米,花园面积接近600平方米(资料图片)
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罪名不准确,判罚过轻。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孟怀虎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查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孟怀虎利用职务便利,在履行记者职责过程中,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名义,向多家单位索贿共计人民币73万元,实际索得人民币63万元。
2006年11月2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判决适用法律不准确,孟怀虎利用记者调查采访、揭露黑幕的公共权力,索取被害单位钱财占为己有,其行为性质属于勒索型的索贿,应以受贿罪予以认定。同时,鉴于孟怀虎有能力退赃却至今未退赃,结合其索贿等恶劣情节,建议二审法院从重判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怀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索贿,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法院还认为,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怀虎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余东明李建平通讯员陈群 上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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