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工商局发布了在2006年度案发的十大商标违法案件的处罚结果。
案例一:沈红宝、沈银宝生产销售假冒“大洁王”注册商标干洗去污剂
案情调查:当事人沈红宝、沈银宝自2005年12月起,借用奉贤区奉城镇某公司仓库擅自生产假冒“大洁王”注册商标的干洗去污剂。
处罚结果:被告人沈红宝、沈银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的赃物1476桶假冒“大洁王”注册商标干洗去污剂予以没收。
案例二:上海靖洋服饰商行第九分部销售假冒“ADIDAS”注册商标服装
案情调查:当事人上海靖洋服饰商行第九分部于2006年3月10日,从外省市购进一批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案发时,已销售假冒“ADIDAS”商标的各类服装563件,销售金额为16240元;尚有库存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1137件,价值29974元,共计非法经营额46214元。
处罚结果:没收假冒“ADIDAS”商标的服装1137件,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三:上海盛彬建材有限公司、胡增田生产销售假冒“MASTERTOP”注册商标耐磨地面材料
案情调查:当事人上海盛彬建材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7日起,分五次为另一当事人胡增田生产假冒“MASTERTOP”注册商标的耐磨地面材料,共计24.475吨。至同年5月30日案发,当事人上海盛彬建材有限公司已将其生产的20.5吨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耐磨地面材料销售给胡增田,非法经营额34700元;胡增田又将假冒上述商标的耐磨地面材料加价转卖给他人,非法经营额41640元。
处罚结果:没收上海盛彬建材有限公司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耐磨地面材料159包(计3.975吨),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没收胡增田侵权包装袋20只,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案例四:上海稳轩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调查:当事人上海稳轩工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起,陆续将其购进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人”注册商标聚丙烯树脂的外包装拆除,换成标有当事人“稳轩WX”商标的外包装,并对外以稳轩公司产品的名义实施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侵犯“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丙烯树脂12吨,共计非法经营额25.6705万元。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五:上海隆利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假冒“长城”注册商标柴油机油
案情调查:当事人上海隆利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7日起,生产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柴油机油。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假冒“长城”注册商标柴油机油1033桶,用于盛装柴油机油的带有假冒“长城”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桶467个,共计非法经营额16.7346万元。
处罚结果:没收假冒“长城”注册商标的柴油机油1033桶、用于盛装柴油机油的带有假冒“长城”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桶467个,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上海福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MOTOROLA”注册商标对讲机案情调查:2006年5月31日,上海福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MOTOROLA”注册商标的对讲机案发。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7月28日,购进假冒“MOTOROLA”注册商标的对讲机(型号:GP88S)30台。至案发,当事人已以每台1930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商标商品销售完毕,非法经营额5.79万元。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79万元。
案例七:上海贝姿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Levis”注册商标服装
案情调查:当事人于2005年5月从广州购进一批“Levis”505型、510型牛仔裤和62081-5334型、40802-76730型T恤衫,并在置地广场、南方商城折扣店对外进行销售。经“Levis”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于上述场所销售的共计235件“Levis”商标牛仔裤、T恤衫均属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7.6315万元。
处罚结果:没收、销毁上述假冒“Levis”注册商标服装235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八:上海圣舟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侵犯“YSL”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调查:当事人于2006年1月1日起,在其生产销售的羊绒衫及吊牌上使用了与法国伊夫·圣·洛朗公司在中国注册的“YSL”商标相近似的“YSZ”商标。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侵权羊绒衫2194件,已销售1657件,库存尚有537件,共计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10.46万元。
处罚结果:没收侵权羊绒衫537件,罚款人民币29.7万元。
案例九:上海鸿翔汽车助剂厂生产加工假冒“大众”注册商标冷却液、机油等商品
案情调查:当事人于2005年10月28日起,加工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冷却液、制动液、齿轮油、D4机油、A4机油等商品。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冷却液、机油432瓶,共计违法经营额12.264万元。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8万元。
案例十:上海摩奇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调查:当事人自2004年12月起,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植脂末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咖啡伴侣”相同的商标。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侵犯“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植脂末产品121箱,共计非法经营额39298元。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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