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追溯理赔”多赔5万
本报讯记者 李青报道:记者昨天获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使用规范》)出台以后,广州市内已有保险公司对重疾险老保单按照新办法进行理赔。据了解,这次赔案也是重疾险新规出台后的全国首例“追溯理赔”。
老保 单多出5万元赔款
随着《使用规范》出台,广州人陈小姐(化名)的一份老保单近日获得保险公司重新审核,陈小姐因此多拿5万元赔款。
陈小姐去年11月购买了“家庭支柱”重大疾病保险及相关住院医疗保险。今年3月,陈小姐发现“双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左侧乳头状微小癌”后住院,并做了手术。出院后,陈小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陈小姐赔付了4831.30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由于陈小姐投保的重大疾病险条款规定,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早期“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未针对“重大疾病”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称,对于这一理赔结果,本身从事医护工作的陈小姐并无异议。
其后不久,《使用规范》正式出台。根据新的规范定义,陈小姐所患疾病属于“恶性肿瘤”的可赔范围以内。经过内部讨论,保险公司主动对陈小姐赔案重新审核,并在两天内完成了所有理赔的工作,将全额5万元的保险理赔金转至她的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同时表示,将对2005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的所有重疾险拒赔案件重新审核,对其中属于新定义下可赔的案件,均将作“追溯理赔”。
老保单多可获宽松理赔
在新重疾险标准定义和《使用规范》出台后,对于重疾险新老保单的理赔问题,不少保险公司已经迅速作出反应,并明确表示,对重疾险老保单进行宽松理赔。
“在理赔时,如果某疾病新定义宽泛,就按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宽泛,就仍然沿用原有保单规定。”新规出台第二日,信诚人寿已作出上述表态。
新华人寿也表示,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生效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当被保险人在2007年4月3日以后发生保险事故时,客户既可以按照原保单所述疾病定义申请理赔,也可以按照出险病种在《使用规范》中对应的标准定义进行理赔;对于2007年4月3日以后到新华人寿报案申请理赔但尚未结案的重大疾病保单,也适用上述政策。
泰康人寿做出的具体理赔衔接原则是,从即日起,在原合同约定的疾病病种范围内申请理赔时,只要符合原合同重大疾病定义或新重大疾病标准定义之一的,即可获得赔付。
合众人寿对重疾病险老客户,采用“从新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即原重大疾病条款疾病定义及赔付条件比《使用规范》严格的,按《使用规范》处理;原条款疾病定义及赔付条件比《使用规范》宽松的,按原条款处理;对公司已上市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没有列出而《使用规范》列明的重大疾病,则不予赔付。
业内人士预期,《使用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按有利客户原则”做好原有保单的衔接,出于竞争和品牌的考虑,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采取“自动升级”的方式完成新老保费的衔接,也就是说,持有老保单的市民,在保费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将会获得更多的保障。
另外,市场上的新重疾险产品已陆续面市,单从价格上看,略有上涨,但保障范围也相对更宽泛。在统一定义的前提下,今后消费者购买重疾险产品可以更多地从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考虑。
上图:本月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其中发生率较高的六种疾病规定为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产品的必保疾病。图为某保险公司在推介重大疾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