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条目102项,关系到214万参保人的权益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通讯员劳宣报道: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标准更细致条目增加102项
据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原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1996年3月14日起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新标准根据伤残类别和残情程度划分伤残条目,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分级更加细致。此外,新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解决了原来针对伤残部位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新标准还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使伤残类别及等级描述更科学准确,更具操作性。有关专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以前,因工伤手伸不直只算为一个标准,而按新标准,手能伸到10度是个标准,能伸到80度又是一个标准。这样就更为合理,因为10度和80度,给工伤职工带来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按新标准跨5月1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怎么办?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就此明确: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对于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对于在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据悉,截至去年年底,广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14.61万,比上年增长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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