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彭嘉陵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煤层气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利,变废为宝,保障煤矿安全,节约利用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说,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利用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煤层气。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煤矿企业结合本矿区实际情况制定煤层气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审查批准,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能源资源。发电可以作为煤层气综合利用规划的一项内容。
电力产业政策鼓励煤矿坑口煤层气发电项目建设。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煤层气发电机组,开发单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内燃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煤层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鼓励煤层气发电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与国内外瓦斯发电机组制造企业合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煤层气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煤层气电厂所发电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煤层气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接入系统工程,并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电网的稳定和电厂的正常运行。煤层气电厂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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