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北京丰台区法院日前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颖的法庭景观。在一次关于故意伤害案的审判中,法庭上除了法官、原被告、公诉人及辩护律师外,还增设了当地司法所的席位。在这一紧邻公诉人的位置上,该司法所所长宣读了一份他们完成的“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通过走访被告人的亲友、所在单位和居委会等,从道德评估的角度对被告作出了正面评价,并借此建议法院在量刑上从轻判决。
当然,这份道德调查报告并非司法所自行给出,而是受法院委托调查的结果,并被要求在庭审阶段出示,以作为法官量刑的参考。按照现有的法律规范,院方也承认,尚不能对这份道德调查报告加以正确定性,对于司法调解人员出席法庭的恰当身份也不能给予明确界定。因而,丰台区法院的这一举动可以当作审判实验去解读,法官从某种程度上担当了法律“试验员”的角色。但北京法官在探索法律空白地带的过程中,于法律概念中随意添加了道德涵义,扰动道德与法律之间本应厘清的相互关系;法官用大胆的审判实践给自身制造了困局,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和困扰司法正义的运作。
怎样认定这份道德调查报告的性质很关键。我们当然可以乐观地假设,法官在量刑时会公平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但这不能掩饰该份道德报告的明显倾向性,它对被告的袒护式结论对原告不利。的确,道德调查及其报告所承担的职责不能当作证人看待,因为它指认的不是事实,但司法所所长在宣读报告时更像是带有偏见的证人——这是道德调查不能给予圆满解决的矛盾,也自然产生了对法院能否公正审判的忧虑。当然,问题也并不在于道德调查的结论是否正面,只要法庭上允许这样的道德报告出现,势必造成不可回避的质询:法律能够根据一个人的品德进行判决吗?
北京法官在刑案审判中“创造”道德报告,实质上还改变了法庭规导下的权利结构。一个符合法律理想乃至于道德理想的前提是,无论最后判决对谁有利,法庭都提供了充分、正当的控辩机会,程序将严格依据法律作出合乎正义的审判。但是,道德报告的展开及其完成则全然脱离了法律视线,那些在报告中被选择的调查者无法撇清其与被告的关系,这使报告在为法官提供当事人信誉信息方面缺乏“信誉”。在此情形下,报告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受到了不应有的扩充和强化,相应地,相关方的权利则受到挤压、损毁。
虽然道德调查的性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难以定位,是模糊暧昧的,但其作用却很实在、清晰。那些在道德报告中为被告申辩的被调查者相当于组成了一个虚拟的庭外“陪审团”,通过认定被告道德清白进而主观地“判决”他应承受更轻的惩罚。显然,报告的逻辑对原被告双方产生了不对称的效能——简言之,它不能像法庭采信的证据那般符合相互性标准,亦即一方施加的必是另一方承受的,一方得到的豁免或加重惩罚正好等同于法律的许可。即使主事法官强调说,道德报告只作为参考而不是标准,但它隐蔽的作用却对程序正义施加了影响,即使它很难被看作是正当的法律文件。
总而言之,考虑到司法的现实处境,假如让类似的道德报告成为法庭日常机制,那么它将很容易动摇法治的底线和期望,即:任何判决必须撇清任何基于道德的同情和怜悯(即便它们难以避免和根除),抵制正义之法演变为道德之法。要说明的是,北京法官的新尝试——引入道德调查、增设道德审判席——所暴露出的弊端和潜在危害,不该被法律哲学中道德与法律的地位争辩所遮蔽,甚至是谅解。在审判阶段引入道德报告的做法不能因为天真的幻想而受到拥护。我们必须面对既有司法体系尚不能全面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现状,并在完善它们的过程中,有必要严肃剔掉类似于道德调查这样的“创新”。正如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所断言的那样:必须从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中排除伦理价值判断和道德推理。在建设真正法治的过程中,道德调查、道德报告理应被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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