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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调查该否纳入法院量刑参考?(民意顾问看世象)

  民意焦点

  昨天,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该市尚属首次。

  据丰台区法院的法官介绍,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司法所出具的报告究竟是证据还是作为量刑依据,而司法所人员出庭究竟是证人还是诉讼参与人也没有明确。今后,丰台区法院与司法局将就刑案审理引入社区矫正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确判决书是否写入调查报告内容、司法所人员诉讼地位等具体事项。记者了解到,合议庭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司法所出具的被告人平时表现等材料,对被告人是否具有缓刑条件形成评议意见。

  ——摘自4月20日《北京晨报》

  民意顾问

  刘小冰教授告诉本报记者:“我认为总体来说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是一件好事。量刑情节在法律上是很重要的,其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主观上、客观上,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等。我们国家一直比较注重‘重刑主义’,认为一个人犯了罪就要受到惩罚,而且是严重的惩罚。这很像是奴隶社会的‘报复主义’,就目前来讲,这种思维方式还很严重,就是很少甚至不考虑量刑因素。当然这也不能说是一种创新,因为量刑情节很早就提过,现在能付诸实践了应该说是一件好事。”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不能矫枉过正,以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任何违法犯罪的人都要为他的行为负责,触犯了刑法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量刑因素决不能说是决定性因素,社会危害性才是其决定性因素,‘居轻则轻,居重则重’。”刘教授分析指出。

  刘教授最后告诉记者:“但是我也担心这种做法有时候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导致对法律的误读。有些人会借机钻法律的空子,认为我只要平时表现好了,就算是做了违法的事情也不要紧,这是很让人担忧的。不管怎么说,法律毕竟是正义的运送方式,如果不能运送正义,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意义。”本报实习记者郭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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