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施行
本报讯记者林翎,通讯员任宣、林清、吴楚楚报道:广东省交通厅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记者昨天从广东省人大、省交通厅举行的《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港口条例》)于2007年1月25日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港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据介绍,广东省每年用在这方面的投入超过10亿元。省交通厅近期将调研全省港口的配套资金问题。同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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