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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中的逻辑与政策标准(图)

孔祥俊

  矛盾是无时和无处不在的,这在哲学课上我们早就耳熟能详了。抓住了矛盾所在,也就抓住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同样,在裁判案件的法律适用中,要善于捕捉和分析矛盾,要善于抓牛鼻子。这是我们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处理具体案件的法门和钥匙。

  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是法律适用的两种基本标准,贯穿于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全过程,反映了法律适用中的基本矛盾。前者体现的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后者体现的则是灵活性;前者体现的是一致性,后者体现的则是多样性;前者更多的是理性,后者更多的则是感性;前者体现的是恒常性和跨越时空性,后者体现的则是调适性和阶段权宜性;前者体现的是一般公平正义,后者则是特殊的公平正义。
这些特征的对比,足以使两种标准的矛盾性跃然于纸上了。

  那么,何为逻辑标准?何为政策标准?如何对待两种标准?概括地说,逻辑标准是一种常规情况下的法律标准,适用于大多数情况;政策标准是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标准,是对于逻辑标准的变通或者对于特殊情况的应对和反应。两者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逻辑标准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常规的法律解释或者公认的法理,按照先后相继的严格法律推理过程,决定特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最标准的法律适用模式就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并据此得出裁判结论的演绎推理。而且,在确定法律大前提时,首先按照文义方法解释法律;文义解释有困难时,辅之以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解释方法,以印证或者确定法律规范的文义;存在法律漏洞时,首先考虑是否能够通过扩张解释、限缩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等方式,尽可能首先在法律框架之内找到填补漏洞的依据,其次才通过完全的自由裁量等方式填补漏洞。这样的逻辑过程是以先后相继的步骤由法律大前提推导出法律答案和裁判结论,遵循或者体现的是严格的法律或者法理标准。

  但是,完全按照逻辑标准进行法律的推理和适用毕竟是一种理想状态,而现实生活是特定的、具体的、纷繁复杂和丰富多彩的,有时也是不完美的,法律适用往往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约束。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常态的适用会严重地脱离实际,或者出现极不公平的结果,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此时就需要打破常态,转而采取特殊的法律路径,采取更多的政策考量、政策标准或者政策方法,由此应运而生。

  政策标准乃是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或者为实现特殊的政策目标,变通法律适用的常规逻辑步骤,寻求特殊的法律适用效果。如卡多佐所说,“当社会的需要要求这种解决方法而不是另一种的时候,这时,为追求其他更大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扭曲对称、忽略历史和牺牲习惯”。

  它所寻求的不是演绎推理得出的逻辑结论,而是特殊的政策价值或者目标。它抛弃了演绎推理的常规手段,或者采取反弹琵琶式的效果方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结果反过来寻找法律依据,或者根据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的现实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需求改变常规的逻辑结果,或者忽略严丝合缝地对号入座的法律细节,透过现象而直接抓住本质,将本来不能纳入调整的事项纳入调整,将本来能够纳入调整的事项排除出去。凡此种种,其具体方式不一而足。不论具体的手段和形式如何,逻辑标准根据的首先不是法律、法理和逻辑推理,而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向。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标准和政策标准犹如车之两轮和鸟之双翼,各有其相应的价值和功能,是相辅相成和缺一不可的。当然,两种标准的地位和价值又不是等量齐观的。逻辑标准是法律秩序的基础,体现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有序性、连续性和一致性,这是其常规的价值。按照法律秩序的极致性要求,“法官必须依据事先明确的规则定案,而排斥法官个人价值的介入,它不会依靠某个法官午餐吃什么来审理案件。法院还必须要求政府官员只是依据使其行为可预测的规则行事”。

  明确的法律标准和严格的司法逻辑过程,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要保障。政策标准更多是对于逻辑标准的弥补或者辅助,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更大正义的追求。政策方法的灵活性,说明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追求更大正义的同时,又损害了法律标准的确定性、齐一性和可预见性,因而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地确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调和好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的关系。

  政策标准的存在,使得司法成为尘世间负责任的司法,也说明不存在单纯的或者单一的理想状态的司法。非常规的司法通常都是在特殊时空条件下的阶段性选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这种非常规性的方法就是政策性标准,强调的是权宜性、阶段性适应和相对的公平。

  政策标准往往以逻辑标准为起点。如卡多佐所说,“运用我们的逻辑、我们的类推、我们的哲学,我们向前走,直到我们到达某个特定的点。开始时,我们对这些路径并没有感到问题;它们也遵循同样的路线。然后,它们开始分岔了,而我们就必须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历史或者习惯、社会效用或某些逼人的正义感,有时甚或是对渗透在我们法律中的精神的半直觉性领悟,必定要来援救焦虑不安的法官,并告诉他向何方前进”。

  诚如有的国外学者所说,“太多的政策会扼杀法律;太多的法律会扼杀正义”。因此,我们既要确保法律的严格适用和一体遵行,又要防止法律适用的机械僵化和脱离实际;既要维护逻辑标准的基本价值,又要发挥政策标准的补充作用。(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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