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所当然
江苏扬州市广陵区政法委马德祥
对黑车处以高额罚款,说明了黑车问题的严重性,表明了政府对治理黑车现象的决心和对公共运营秩序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但根治黑车不能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高额罚款上,更不能重罚轻治,指望这“一味药”下去就能从根本上治理黑车现象,应该认真分析黑车猖獗形成的原因,把治表与治本紧密地结合起来。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王洪伟
非法营运现象的危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一是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正当经营车主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二是破坏了市场准入和许可制度,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三是由于监管不利或以权谋私等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阻碍了国家反腐倡廉方针的落实;四是由于非法营运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素质较低或者为了逃避监管而采取不当措施,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屡见不鲜,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对“黑车”处以高额罚款,理所当然。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余同云
非法运营行为远远超出了一般民事违法活动、普通治安违法行为的范畴,其不法利益性、主观恶性是十分明显的,我国对于非法经营行为和个人行政违法行为往往规定了不同的经济处罚标准,相比我国关于对非法经营特许商品等行为的罚款金额,对黑车的罚款数额并不属于高额罚款。特别是,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已成为民生的重要内容,被政府纳入强化管理的重要对象;而黑车车主由于暴利的驱使,置各种行政管理法规、规章于不顾,滋生了许多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不和谐音符。政府通过法律规范的规定起到指引、教育作用,对之加大惩治力度,规定出了明确的经济处罚额度,这种行政举措既合法,也合理。
反方
并非良策
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宋景昌
对黑车处以高额罚款,我认为不妥:一、高额罚款严重背离现阶段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水平,很难得到确实的落实。10万至20万的罚款是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的10倍以上,如此强度的罚款执行时可能引发激烈的社会对抗;二、高额罚款过分突出行政权力,容易形成管理服务的本末倒置。造成黑车营运泛滥的原因之一是管理漏洞,高额的罚款虽然能够阻挡一部分当事人的违规营运,但无法堵塞体制上的管理漏洞以及管理者自身的缺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车营运的问题。赋予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如此强大的罚款权力,有可能将罚款这种手段演变为有关单位行政管理的目标,甚至可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恩海
对黑车采取整治措施可以分为两种:堵和疏,高额罚款为前者,但这种做法治标不治本。黑车在全国各地能广泛的、长期的存在,源于公众出行的需求。在城市郊区和城郊结合部,公共交通运营能力不足,运营时间不够长,而社会公众对交通又有刚性需求,黑车应运而生。而正如大多黑车司机所讲的:我们通过开车养家糊口,乘客到达了目的地,满足了两方需求,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是有贡献的。这既反映了黑车司机的心声,也反映出黑车能长期存在的原因。如果漠视这一现象,难保不会出现北京摊贩崔英杰的悲剧。对黑车,应当采取疏的措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对黑车进行统一管理都是可以采取的切实措施。
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智慧
我认为这种规定不可取:一、“黑车”泛滥的原因在于,交通运输行业是一块大蛋糕,而行业准入门槛很高。解决的办法应当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的格局,降低准入门槛,针对公众的不同需求实行多元化的经营策略,这种“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无疑是“堵”术,殆不可取。二、高额罚款在现实中是否具有操作性值得怀疑,大多数黑车车主的家庭都不是很有钱,也没有其他的谋生出路,开黑车已是“无奈之举”,如果交不起高额罚款而又强行罚款,必然会激发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下期话题: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该市2007年度事故死亡人数上限,控制考核指标分事故类别和区域。您对此有何看法?请把观点发至邮箱:zhoubin329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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