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贸促会运用商事调解积极解决国际经贸纠纷
黄萍
宁波贸促会的调解中心,经中国贸促总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于1994年成立。调解中心主要任务是调解处理产生于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如当事人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调解中心受理商事调解案件60多件,接受各类法律咨询300多件,结案率80%。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既有来自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印度等世界上贸易发达国家,也有西亚、南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有一部分来自于中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从争议纠纷的类型来看: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保险、货物代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较多。争议案件的来源有的来自中外争议当事人的直接投诉,有的来自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其他机构的转交和我国驻外机构的转交等。
为了使国际经济贸易争议得到圆满的调解解决,调解中心要求调解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调解中心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外商当事人,案件处理过程中调解员的一言一行,体现了宁波人的形象。涉外当事人往往在宁波停留时间较短,对中国的法律环境了解不多,解决问题的心情又往往很迫切,希望纠纷及早得到解决。这就需要调解员不分昼夜,不怕疲劳,抓紧时间,努力工作。由于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办事公正,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感到中心工作人员是在真心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得到信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只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部分,而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德是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除此以外,调解中心还一直坚持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从调解的申请、立案、处理到结案任何一个环节中,只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随时可以终止,这一原则体现了调解有别与其他纠纷解决的办法,也是吸引当事人比较愿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主要因素。
第二、坚持公平合理原则。调解立案后,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材料,调解员查明事实,理顺法律关系,综合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出双方的矛盾焦点。然后根据法律和国际惯例,分清双方责任,公平合理地提出调解意思。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是不偏不倚地帮助当事人了解他们各自在争议中所处的地位,双方存在的争议之处,促进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纠纷。
第三、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调解工作对宁波市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宁波市的国际经贸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这一直以来是调解中心做好商事调解的指导思想。宁波贸促会认为调解工作应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是社会效益的体现;通过调解促进贸易发展,是经济效益实现;通过调解使当事人息诉平讼,体现了法律效益;通过调解,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是重要的政治效益。因此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际上是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国际经贸纠纷,是定纷止争、消除不稳定因素、调动有利因素为宁波市的国际经济贸易服务的最好途径。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继续发展,宁波贸促会的调解工作一定会对宁波对外经济贸易和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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