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王先生好好地在桥上行走,桥梁突然倒塌,被水泥板压致多处伤残。他把撞塌桥梁的肇事船主白某告上法庭。近日,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的诉请得到支持,肇事船主白某应向王先生赔偿26万余元。
2005年12月11日上午,王先生在嘉定区外冈镇胜利桥上行走,突然桥面轰然塌陷,他被压在桥面水泥板下。
肇事的江苏拖800拖船所有人为白某,登记人为一所技校实习工厂。经嘉定海事处认定,因江苏拖800船队没有保持正规了望、未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航行时操作不当、致使船队的第八档驳船船头向右偏离主航道,撞击胜利桥桥肋,导致桥塌,苏拖800船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即被送往长征医院治疗。治疗不久,医院向家属发出病危报告单,称王先生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事发后,肇事者白某仅支付过3万元,无钱医治的王先生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白某先行给付医疗费8万元,法院予以了支持并执行到位。经过一年多的治疗,王先生的病情趋于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白某驾驶江苏拖800拖船带领的船队违反相关的内河交通管理规定,撞塌航行水域上的桥梁,致使行走在桥面上的王先生被压伤。作为拖船所有人白某应当对王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技校实习工厂作为拖船的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白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扣除已付的11万元,还需赔偿15万余元,船舶的登记船主技校实习工厂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作者:通讯员张志慧 记者李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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