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
在目前情况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仅是业主之间的利益搏弈,更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也是业主的权利和政府的管理之间的博弈,居委会代表出任筹备组组长,难免不让人担心。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刚刚出台即掀波澜。
物权法刚刚颁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尚在修订中,在这个时候广州推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先行一步,符合广大业主的利益,也体现出极大的勇气。其中的规定,亮点屡现,有些也确实值得斟酌。
征求意见稿引发争论的焦点,在于业主的“内政”会否遭到过多行政“干涉”。比如,该稿规定,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这个筹备组要拟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还要“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建立由街道牵头,国土房管部门、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担心政府之手借居委会之力伸得过长,削弱了业主的自我管理,市民的担心虽然有过虑之处,但不无道理。根据物权法“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原则,作为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需要在程序设定上指导、协助和支持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但也要避免行政主导的误区。
社区是个小天地,却不能是“玻璃屋”,如果长期无法实现规范管理,垃圾遍地,窃贼横行,或者业主大会制定的公约、规定等等,不仅是“小天地”的事,而且也可能侵犯了附近其他区域居民的利益,坏了一方形象,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出面协调、指导。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是地方政府的义务和权利。物权法的规定正是基于这一道理。
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之手介入物业管理是必然的。规定中的众多条款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某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些事项,也许值得商榷,相关规定却是必需的。
但物业管理的核心问题是业主的自我管理,在这个问题上,切勿低估业主的自治能力。自我管理的第一要务是将一盘散沙的业主“组织起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业主大会产生程序的设计,程序设计最根本的原则是充分实现业主的主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是目前广州物业管理面临的第一大难题。众口难调,众说纷纭,更多的业主不是不希望成立,而是想搭别人的便车,仿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热心者折腾数年,往往也没什么结果。利用已有的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来牵头组织筹备,不失为一种办法。
牵头组织,不应该成为主导。筹备组组长对决策的影响之大,众所周知。若成为地方法规的规定,怎不让人担心?居委会,“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也由民选产生,但毕竟承担的政府职能不少,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内,不可避免带有官方色彩。而在目前情况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仅是业主之间的利益博弈,更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也是业主的权利和政府的管理之间的博弈,居委会代表出任筹备组组长,难免不让人担心。
实现民主的途径是多样的。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也许有热心的业主一呼百应,可能独立操作完成,也可以由居委会、甚至开发商牵头组织,只要业主主导,得到大多数居民的赞成,都无可厚非。地方性法规在规定相关政府部门、群众组织给予“指导和支持”的同时,也应该给多种可能性留下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