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疑部分条文有悖《物权法》
本报讯记者 李春暐报道:昨天,被简称为“意见稿”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成了各大业主论坛的热议焦点。有律师更指出“意见稿”部分条文颇具争议,有抵触《物权法》之嫌。
质疑一:居委会担任筹备组组长?
相关条文:第9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应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五分之三以上”。这也是最具争议的一条。据“意见稿”中,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中的第一条“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和第五条“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可谓“命门”。质疑声浪中,业主们认为,筹备组成员一下子有了“五分之二”的“外来者”,而且“组长也不是业主”,代表性大有问题,据此构成的筹备组能否准确反映大多数业主心声,很多业主保持怀疑态度。
质疑二:建设单位可连续招投标?
相关条文:第三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在“血统上是父子关系”,发展商卖完楼后蜕变成“物业管理公司”。正因为小区含有太多的利益,不少建设单位挖空心思要“赖”在小区。业主们就表示,第三十条给了“老赖”足够的支持。市内一名长期参与业主维权的专家就担心,业委会一天不成立,他们就可以永远借“子公司”的壳留在小区。质疑三:有违“物权人话事”原则?相关条文: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这是‘地方法’与‘上位法’的互相抵触,势必引起争议。”律师周玉忠提出,《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实小区怎么管,划块管、分段管都是业主自己的事。”周玉忠说,第五条违反了《物权法》的“物权人话事”的原则。周玉忠说,“意见稿”中,涉嫌和“上位法”抵触的还不止这一处。(晓健/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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