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三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二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合同的关系,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另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草案明确了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另外,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加以充实,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共19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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