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青春--未成年人犯罪警示录”系列报道之十四
本报记者 张迪2005年12月30日下午4时许,17岁的李忠(化名)给“狱友”赵某打电话,约赵某吃饭。两人是2003年在监狱中认识的,当时,李忠因犯抢劫罪曾被法院判刑一年半。
从狱中出来后,由于李忠先前的朋友都对他敬而远之,独孤无聊时李忠经常联系赵某。后来,赵某亲口对他说自己不仅贩毒而且吸毒时,他也没想过远离赵某。就在双方约定的地点等约10分钟左右,赵某开摩托车来接他。坐上车后,赵某骑摩托车带李忠往一条巷子深处走。走到一个路口时,赵某对他讲:“对面有一棵树,下面有一个塑料包的东西,你去把它拿过来。”李忠下车走过去,在对面的街来回走,寻找一会,终于见树下有一包东西,就弯腰下去捡,但里面是空的。赵某招手叫他过去,李忠跑过去后,赵某问他:“东西(海洛因)呢?”李忠说:“没看到。”之后,赵某又搭着李忠到一个游戏机室外,让他等着,然后自己骑摩托车出去转一圈。回来后,赵某递给李忠一个塑料袋包的东西,让他收好。然后,赵某用摩托车载着李忠往万寿巷开去。两人到万寿巷舍利塔时,被跟踪的警方将李忠抓获,而赵某加大油门逃脱。记者在警方的问讯笔录中粗略了解到李忠的犯罪轨迹。问:赵某你是怎样认识的?答:我在坐牢时认识的。问:赵某是干什么的,他为什么不自己去拿海洛因?答:他没得工作,我知道他是吸食海洛因。这是他亲口对我讲的。我和他一起坐过牢。知道他是贩毒的,也吸毒。他不去拿是因为他怕被抓,所以就叫我去拿。问:你知道这是什么东西?答:知道,是海洛因。因为我知道他是吸这个的。问:你知道这么做是什么行为?答:是违法的。问:那你还敢做?答:也是为了帮朋友的忙。……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李忠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数量为12.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李忠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国家对毒的管制,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本系列报道由市政协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协办)
专家剖析
当“朋友情”与法律相悖时
秦素琼(广西师范大学犯罪心理学副教授)本案中的李忠,尽管年纪不大,但已不是第一次犯罪,而且本次犯罪距上次犯罪还不到5年,属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本身让人看到,由于李忠有被劳改的经历,会使得周围的人们对其畏而远之。这种特殊的人际环境以及自己原有的不良交往,也使得他更热衷于在有劣迹的人中寻求“知音”,而这种共同被监禁的经历使彼此之间则更具有凝聚力。于是,李忠就分不清法律原则和朋友关系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了。李忠协助赵某取毒品,正是他的哥们义气使他知法犯法,再次陷入犯罪的泥潭。从本案中让我们得到证实,未成年人累犯的法制观念是畸形的,表现在他们虽然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但却不具备法律意识,无视法律的权威性。而知法犯法比不知法犯法的主观恶性更大。本案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这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家长、学校和社会都应有意识地培养青少年正确的择友观,避免“近墨者黑”;我们更要呼吁广大青少年朋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