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4月24电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草案明确了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制定透明度的理念得到充分体现。
制定规划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不得因地方领导人变更而变更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为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五方面具体规定。
破解“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
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草案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改变目前乡、村庄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科学、不能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状况。规划须保持特色和传统草案明确,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草案还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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