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指出,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笔者不禁想到一个问题:官员的部分个人信息是否也应该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呢?如依据《条例》第14条,虽然“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同时强调:“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最近《瞭望新闻周刊》的一则报道:当前不少地方“待遇终身制”相当普遍———某个领导虽然从职位上退下来,但任职时的级别待遇却不变,这种“待遇终身制”在一些地方还有不断扩大化、增加的趋势———试想,这种“待遇终身制”如能被充分公开,并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是否还会像现在这样泛滥普遍呢?
诚然,就一般而言,官员也是公民,也有个人隐私;但同时我们更不能忘记,官员并非普通公民,而是手中掌握着公权力者,因此其相当部分的个人信息或者说隐私,便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也有了公开并接受监督的必要。广州日报供作者:张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