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无疑是值得欣慰的,政府进行“选择性”公开的空间将大大减小,公众的知情权将得到更有效的保证。但显而易见,有了法规并不会万事大吉,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公众践行权利来推动。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但是否公开的权力显然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其对公开的标准具有解释权,有很大的自我裁量空间,仅仅依靠其自觉恐怕很难保证公开会及时、充分、到位。
更应该看到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往往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列举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诸如公务员的级别待遇、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等深受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并未列在其中,虽然这合乎“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但在规定不那么明晰且公职人员“待遇终身制”日益泛滥的当下,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需要,某些行政机关极有可能不会公开相关信息。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自然就需要公众践行权利来推动。这种推动不仅仅表现在公众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要求对方予以提供,更表现在当公众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迫切需要知情而政府却未能及时公开时,为公众代议的人大代表就应及时启动质询、问责等程序,要求政府及相关负责人予以答复,从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作为权力机关,作为政府的监督者,人大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时当然不能旁观。除此之外,公众及其代议者还有必要针对法规施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推动法规作进一步的完善———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或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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