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
2002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说,由国务院信息办会同法制办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完成草案起草和说明稿并上报到国务院。
2006年3月17日,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行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7年3月2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1年明年正式施行
对于已经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何要到明年5月1日才能施行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解释说,国外的立法也都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准备期,人民群众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政府也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要整理大量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还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也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解释说,首先是能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据张穹介绍,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而我国是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规定主动公开的要求和内容,另一方面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也减少了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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