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人才和劳动力市场
有的认为,国家应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不应用法律再次明确现存的、分割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修改理由主要有:(1)劳动力与人才是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关系,人才市场属于劳动力市场,二者并列不合逻辑。
有的提出,当前就业市场运行情况来看,政府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均属于经营性的市场,从事的是市场竞争业务,大多都是提供收费服务,而公益性服务或免费就业服务缺失,因为这些市场在体制上多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或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运行经费全靠自筹,同时,其主管的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在每年还下达一定的经济指标,其单位考核也主要是看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这样的体制机制下,这些政府人才(劳动力)市场无法去开展公益性(免费或收取成本费)就业服务。这样的模式,加大了求职者的就业成本,尤其是使困难毕业生和下岗再就业人员雪上加霜。因此,人才市场的体制问题,是制约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与发展的关键。因此,建议在本法中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将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单位定性为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性业务,在体制上划归政府全额财政拨款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开展日常公共就业服务和政府授权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其考核方式以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开展情况、当年就业状况等为目标,并明确规定同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以扶持这些市场的建设、发展。
有的认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定位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有的认为,实践已经证明,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存在很多问题,如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等。人力资源市场属于中介服务类市场主体,应当允许民营经济参与经营。建议将人力资源市场定位为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市场主体。
有的建议,所有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建立一个公益性免费招聘市场,为求职者和企业均提供免费招聘、求职服务。招聘市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资金的保障可以让他们安心为求职者和企业做好服务,求职者和企业也不必在应聘和招聘上付出高昂费用。
有的提出,政府部门与各类人才人事中心,招聘市场,中介机构不得有经济利益牵连。政府部门负责监管,才能保证规范运作。
有的提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的人才市场每天只管卖门票,而不管招聘会的实际效果,有时纯粹为了收益,建议草案对此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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