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陈龙(化名)在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这使得他失去了到手的工作。陈龙认为用人单位的毁约行为是一种就业歧视,让他失去了作为“一个正常人的尊严”,遂告上法院。昨天下午,南汇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上海首起乙肝就业歧视案。
为了支援陈龙,来自全国各地的10多名热心人昨天一早就赶到了上海南汇,旁听了该案。
体检后遭到解约
陈龙今年23岁,去年7月毕业于江苏某大学信息技术系。2005年12月6日,台资企业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独资子公司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陈龙所在大学举行招聘,陈龙顺利通过初试、复试。次日,昌硕公司给陈龙发去了录取通知书。根据通知书要求,陈龙到当地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12月28日,昌硕公司给陈龙发来了《解约证明》,理由为陈龙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
陈龙认为,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昌硕公司因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解约,是一种歧视行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他请求法院确认该解约行为违法,判令昌硕公司赔偿他误工损失1.28万元并公开道歉。
公司称辞退原因并非歧视
对于就业歧视这种说法,昌硕公司的律师当庭予以了澄清:公司内也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员工,拒聘陈龙并非因为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律师表示,陈龙所应聘的工作是生产助理工程师,工作强度和压力都很大。在获知陈龙的身体状况后,公司特意咨询了医疗顾问,得出的结论是陈龙的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该工作。所以,公司出于对陈龙健康的负责,决定不聘用陈龙。律师同时表示,如果陈龙当初应聘的是办公室文职工作,公司还是会录取他的。
退休教师自愿出庭
自愿代表陈龙出庭的是华东师范大学的退休老师瞿坚。“工作强度大压力大完全是搪塞陈龙的理由,昌硕公司应该给他一定的试用期,如他确实不胜任,那么再进行调整。”瞿坚对于公司方的解释不以为然。
昌硕公司的律师则表示,企业招聘员工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单位有自主选择权。如今多数企业拒聘员工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他们根据职位的需要没有聘用陈龙不违反任何国家规定。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草案)》等法律法规明确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但乙肝携带者并没在这些法律反对之列。
调解失败法院择日判决
据记者了解,在昨天开庭前,法院组织陈龙和昌硕公司进行调解,但双方调解失败。据了解,调解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陈龙方面要求昌硕公司取消对新进员工的“二对半”(乙肝五项)指标检查。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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