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樊丽萍)昨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在为广大妇女撑起“保护伞”的同时,本市283万在职女工也将直接从新修订的《办法》中受益。
《办法》中明确写入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一款。专家解析,把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款写入妇女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按照《办法》,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此外,对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也首次写入了《办法》。“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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