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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就关于拆除市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市政200736号

  为确保“城乡清洁工程”的顺利开展,提高城市管理质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桂林市的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和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依法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在本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五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二、市市容管理局做好拆除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做好拆除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和各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三、市国土资源、建规、公安、市政、园林、房产和信访等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和拆除后的各项整治工作。

  四、违法建筑一经查实,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未拆除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在建的违法建筑,建设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违者,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六、违法建设行为的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免予行政处罚。

  七、强制拆除中所涉及的当事人财物的迁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八、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0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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