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生态铁线建设生态城市
市政府出台《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年底全部拆完
本报讯(记者冯杰通讯员王海江李晓波)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有“生态铁线”之誉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我市日前正式出台了《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今年底全部拆完。
基本生态控制线实施以来,获得了“满堂喝彩”。不过,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少量已建成区不可避免地被划入了基本生态控制线之内,这些建成区内的建筑物和社会经济活动绝大部分与生态保护存在冲突。此外,为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我市于2005年11月1日专门出台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但该《管理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细化和深化,其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协调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这就是《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控总量、分类处理;疏堵结合、逐步实施”的处理原则,《实施意见》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提出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其中,对于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对于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对于线内已建成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而且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实施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在原地址实施旧村改造,而应制定搬迁方案进行异地统建,将原用地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对于确需在原址上实施旧村改造的,则不得超过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时已建成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
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实施意见》提出,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严格依照“两个规定”进行处理;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2007年底之前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另悉,为更好地宣传和保护好基本生态控制线,我市将设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界桩和保护标牌。市规划局于前日发布公告,向全社会有奖公开征集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界桩、保护标牌的设计样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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