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员工健康权益就是保护企业经济效益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的发生,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在本次宣传周启动之际,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的义务,是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
一、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该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六、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八、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示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十、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十一、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
十三、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十四、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五、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十六、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核心提示
4月23-29日是我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我市各级卫生部门在本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初步建成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病预防控制和诊断治疗体系,通过采取宣传发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检查、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等措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职业病严重危害因素得到进一步控制,职业病发病上升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