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城乡规划
解决城乡内部建设的诸多混乱现状,追求城乡之间布局的协调发展,成为新城乡规划法一肩挑的两大任务。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
城乡分割的规划时代即将结束。4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立足城乡全局,步入统筹规划。
现行城乡规划分别依照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而城乡规划法草案把村镇规划从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层面,并与城市规划统一起来。
但在朱相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看来,城乡规划立法并非仅仅将“一法一条例”简单地合二为一。打破两方面既有的利益格局,真正将规划规范起来,才是最根本的。
从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说明来看,随意变更、急功近利的城市规划,薄弱、无序的乡村规划,在城乡各自范围内都有突出表现。
因此,解决城乡内部建设的诸多混乱现状,追求城乡之间布局的协调发展,成为新城乡规划法一肩挑的两大任务。
在共计七章、73条、1.2万字的草案中,严控规划编制和修改程序,设立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增加规划透明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责任追究等举措多管齐下,力求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规划工作“科学且不可随意侵犯”。
统一城乡规划
我国长期存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规划工作也“城乡分治”且更重城市,先后于1989年和1993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标志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加强集镇和乡村的规划建设功不可没。
但在尔后十多年的迅速发展中,人们已越来越不满足于“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规划法律体系。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城市规划法或制定城乡规划法的呼声很高,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有关议案。
“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汪光焘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如是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对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则分别立法,城市和村镇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发展中,不少村镇已转变为建制镇,其规划管理前后要适用两部法律法规,难以协调。而且村镇规划的立法位次低,约束力不足。
财经委在去年12月召开全体会议就草案进行审议后明确指出: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内容纳入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既能提升规划的立法位次,也便于协调城市和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充分肯定了一部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城乡规划法的必要性。
事实上,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1999年修订的次年,建设部即组织成立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小组和工作小组,在“一法一条例”的基础上,针对城乡规划中的新情况,吸取各国先进经验,形成了城乡规划法的修订送审稿,并于2003年5月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3年将城市规划法的修订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随着城乡规划法立法情况的进展,城市规划法已无需单独修订,直接纳入新的城乡规划法即可。
据介绍,我国的规划法制建设与国外发达国家一样,有一个过程,从以城市规划法为主的“宣言法”阶段走向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的“主干法”阶段,再到今后走向规划法典阶段。目前即处于“主干法”前期阶段。
在目前的草案中,城乡规划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亦即城、乡、城与乡通盘考虑。
尽管已在原则上统筹城乡规划,目前草案对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协调的具体规定还不多。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城市规划应当与周边农村发展相协调,体现城市建设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村镇规划应当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相衔接。草案在沿用现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基本编制程序的同时,没有对统筹和衔接城乡发展规定具体要求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建议草案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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