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自行申报:惩罚并不一定万能
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表示,对于应该申报而没有申报的纳税人,只要税务机关发现了,就会要求他进行申报,同时要分三类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闻晨报》4月26日)。
官方的最新数据也表明,迄今为止实际申报的只接近163万人,连国税总局方面也仍然无法确认多少人未申报。这个处罚政策的出台,也许是希望形成一种“心灵分水岭”的效应,以期对那些个税未申报者产生某种心理震慑作用,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已经被视为潜在的偷逃税者,甚至成为处罚对象。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其实已经陷入“惩罚万能”的行政误区。毕竟,对一项法律制度而言,其效力产生的一个最基本前提,就是得到公众的认同,而不是靠强制处罚手段来支撑维持的。
一项制度要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就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利”与“害”之所在,而不能顾此失彼,只注重“害”而不注重“利”。而个人自行申报制度本身明显缺乏激励,过多的赋予纳税人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对于公权部门来说,行使一项权力之前,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自己的义务是什么。不论是此前备受诟病的制度文本缺陷,还是现在税务机关也承认在征税方面能力严重不足,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之处,都证明个税自行申报转嫁给纳税人过多的义务与负担。比如,公共财政支出不够透明、科学等情况,都造成了纳税人普遍的心理不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惩罚,虽然可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远不能达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民教育目的。(湖南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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