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7年度的车船税税款从2007年4月28日起开始征收。原先免税的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也属于征税范围。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其中小型客车税额为420元、微型客车税额为240元。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
省地税局介绍,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税额幅度提高,车船税将保持原有税额幅度的下限不变,但上限提高一倍多;另外,车船税征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收窄,取消了困难减免。原大部分免税车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均纳入征税范围;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广东省境内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入广东省境内行驶并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不过,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也免征车船税。(记者何颖思通讯员赵永清、颜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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