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车上神秘昏迷 颈椎骨折客运公司被判赔75万
20多岁的蒋某乘长途大客车时意外发生颈3左侧椎弓根骨折,并导致昏迷,经送医院治疗后,处于截瘫状态构成二级伤残,属三级护理依赖。对此,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是,双方对簿公堂后,南京市下关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客运公司须赔偿原告——该女孩近75万元。
2005年6月5日上午,黄某驾驶一辆大客车从句容开往南京。车经过汤山时,20多岁的女孩蒋某买票上了车。10时55分,大客车到达中央门车站后,乘客陆陆续续都已下车了,黄某看到16号座位上还有一名乘客。“别睡了,到终点站了,快下车吧”,黄某大声喊道,可是乘客没有任何反应,黄某又喊了几声,但还是没有答复,他感到非常奇怪,这时另一名工作人员走到16号座位前,一看正是汤山上车的女孩,便轻轻地推了她,女孩毫无动静。
黄某等人见女孩似乎脸色不对,“莫非出事了?”黄某心中掠过一丝不祥的预兆,“快报警”,黄某喊道。民警很快来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救护车呼啸而至,迅速将女孩送到长征医院南京分院救治,当日下午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7日,女孩出院转到南京紫金医院住院治疗;到8月5日,蒋某又到解放军八三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5日出院。期间,蒋某共支付医疗费用2万余元,其中客运公司先行垫付1万余元。
那么这次奇怪的昏迷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蒋某认为是黄某开车不慎造成的,而黄某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件事,直到终点站才发现她昏迷。不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认定,黄某、蒋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2005年10月31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蒋某2005年6月5日交通意外致颈3左侧椎弓根骨折、颈脊髓不完全性损伤,目前截瘫状态构成二级伤残,属三级护理依赖。
蒋某认为客运总公司应当为此次事故负责,遂起诉到下关区法院,要求客运总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140余万元。法庭上,客运总公司则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存在过错和不慎,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下关法院遂组成了合议庭,在审理期间,由于蒋某在江宁汤山的康复中心接受治疗,同时举证也比较困难。合议庭将法庭搬到了蒋某的床头,多次在蒋某的病床前开庭、调解。
经审理,下关法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汽车客运总公司共计赔偿蒋某各种费用近75万元。
作者:夏研 民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