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今日获悉,“簋街投毒案”昨天在东城法院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健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据了解,此案是在刑法修订以后,本市首个以该罪名宣判的案例。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王健强的辩护人始终认为,事情的发生在细节上太过于巧合,这起由于两家同样经营鸭脖子食品店竞争而引发的案件很可能还有案中案。
据指控,2004年6月26日开始,王健强与罗某合伙在东直门簋街经营“北京小簋精武鸭颈店”。2006年6月25日,两人的合作期满,分道扬镳。王健强在原址继续经营,罗某开立“张记兔头店”经营鸭颈产品。
2006年6月26日凌晨,王健强将自己店内约60克的亚硝酸钠投入到罗某店内煮制的汤料中。据了解,过量亚硝酸钠进入人体后,可导致人体组织缺氧,严重可致死。
王健强庭审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认可,他表示,自己与罗某合作期间摩擦不断,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想“恶心”罗某一下。
王健强的辩护律师指出,罗某的证言中存在不少疑点:首先,案发后被害人罗某曾表示,在王健强投毒之前的那天晚上,自己做好汤料后,没有锁窗户,并且称:“怕有人往汤料桶里放东西,就做了记号,第二天发现记号被人动了,汤料上有一层黄色的泡沫,并伴有刺鼻的气味,就打电话报警。”辩护人认为这个巧合好像是有人有意安排。
其次,王健强确认自己只在汤内投放了一把(约60克)亚硝酸钠,这与现场勘查所测算出来的含量有太大的差距,难以排除另有他人投放后,使得王健强“蒙冤”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项证据来看,王健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难以排除另有他人投放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明来源的部分亚硝酸钠公诉机关并未指控,因此不属于该案审查的范围,因此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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