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券市场陆续出现了散布不实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的案件,相关责任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针对此类情况,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发表谈话指出,在当前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模式、手段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由以前以上市公司虚构利润等虚假陈述方式为主,变为以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内幕交易为主,违法获利更为快速、更具隐蔽性。
一、针对二级市场出现的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动密切关联问题,证监会已建立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管联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常规检查与立案调查联动机制。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三位一体、分工协作”,信息披露监管、市场监察、立案稽查等各部门保持监管信息共享和及时传递,建立多层次联动机制,实现快速反应。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中,将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实时监控、实时询问、及时披露”。如发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异动,将及时询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澄清或发布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必要时采取现场检查措施。
在市场监察工作中,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加强市场监控,对交易异常状况及时采取询问交易席位、市场监控等措施,必要时可向市场公布有关情况。
对发生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除采取上述措施之外,交易所还将及时采取盘中紧急停牌,直至公司充分澄清或披露敏感信息。
二、各上市公司须贯彻落实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6月30日前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履行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各自职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有关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被证监会依法调查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应按规定在调查期间保持静默,不得擅自对调查相关事宜发表意见。上市公司申报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前,应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如实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在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重大事项期间,证监会将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保持高度关注,如发现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常联动,或存在澄清公告与其后申报材料表述的事实前后不一致的,将要求上市公司及各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说明,对不能充分举证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证监会将在审核中实行冷淡对待。
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机构投资者,有责任、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不法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证监会将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监管力度,任何机构和个人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上市公司信息应以其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不要听信市场传言,保持理性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