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因在朋友家饮酒并酒后驾车导致摔伤身亡,受害者亲属将与其共饮的朋友告上了法庭。昨天,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判决,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尹某受邀去一位姓梁的朋友家吃晚饭。
但是,尹某的家属却认为,正是由于梁某等四个朋友劝他喝酒,才导致他骑车回家途中摔伤身亡。因此,尹某的家属要求他们四人赔偿尹某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尹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做出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预期的后果。尹某应当预见到聚会中喝酒,尤其是喝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而仍然喝酒并酒后驾车,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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