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谢海靖)为规范我市旅行社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市地税局近日出台了《旅行社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旅行社的定义、适用的税率、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等给予了明确和强调,同时要求各旅行社严格按照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要求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
近年来,随着桂林旅游环境的改善,每年进入桂林旅游的人数逐年递增,但旅行社的税收并没有出现相应比例的增长,同时由于旅行社在营业税征收政策上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税收漏洞。市地税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借鉴了外省的先进经验,并先后三次与桂林市旅游局、桂林导游协会等部门沟通协商,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确定了旅行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不得从旅行社收入总额中扣除的费用项目,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与其它为旅游者提供食、宿、行及公园景点等相关服务的企业结算往来业务时,必须索取合法有效票据作为扣除项目凭据。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旅行社企业财务管理和票据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法征税。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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