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已取得积极成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您能否介绍一下,此次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背景情况?
答:根据《》(国办发〔2003〕70号)精神,2003年7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多次大规模督导,实施阶段性检查验收,大幅度压缩了开发区数量和规模。
按照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政策文件及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发改外资20051521号,以下简称《原则和标准》),经过清理整顿,全国开发区数量由6866家减少到1568家,减少77.2%,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到9949平方公里,减少74.0%。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222家(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49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家、保税区15家、出口加工区58家、边境经济合作区14家、其他类型开发区33家),总面积2323.42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1346家,核准面积7625.85平方公里。
前段时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上报国务院《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告》。国务院领导对有关部门开展的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意《总结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并要求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范新的违规违法圈地行为,抓紧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促进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问:通过此次开发区清理整顿,取得了哪些积极的成效?
答: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经过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开发区清理整顿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违规违法占地势头,为国家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开发区清理整顿取得了预期的目的,为开发区规范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核减数量,压缩规模。清理整顿前,全国有各类开发区6866个,规划面积3.86万平方公里。经过集中清理整顿,到2004年6月,开发区数量压缩到2053个,规模压缩至1.37万平方公里;通过规划审核,到2005年8月,开发区数量核减至2037个,用地规模压缩到1.17万平方公里;通过设立审核,到2006年11月,开发区数量继续核减至1568个,用地规模压缩至1.02万平方公里;通过落实四至范围,到2006年12月底,开发区规划面积又进一步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二、收紧“地根”,把住“闸门”。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规划审核阶段,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依法按规划办事,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收紧“地根”,把住土地供应“闸门”,并将“四个必须”(必须符合规划、占用耕地必须实现“占补平衡”、必须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必须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通过规划审核的必要条件。
三、规范类型,统一命名。纳入审核范围的开发区,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园、民营(私营)经济区、扶贫区、农业园区、台商(华侨)投资区等31种类型。经过审核,保留的开发区规范为三种类型:即综合性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对已保留的省级开发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参照民政部命名规范进行了重新定名。
四、界定内涵,核减面积。通过审核,保留的开发区均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对以开发区名义建设的旅游度假区、城市新城、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农业园区等不再冠以开发区称谓,不纳入开发区管理。对开发区中的房地产、商贸等面积予以核减。通过设立审核,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了开发区专业化分工、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
五、有序整合,优化布局。按照《原则和标准》,对于一个区域内规划面积相邻、区位相近的开发区予以整合。通过整合,有利于整体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推动开发区合理布局。同时,在每个县、县级市、城市远郊区原则上只保留了一家开发区,使县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避免“村村点火,镇镇冒烟”。
六、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在符合《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对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资源枯竭型城市、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的开发区,在入园企业个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等具体审核条件上给予了一定倾斜。东、中、西部开发区保留数量、面积与三个经济带在全国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基本相适应。
七、注重环保,提升水平。在审核中严格贯彻科学发展观,不再保留设立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开发区。在饮用水源上游规定区域范围、人口密集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限制设立化工、造纸、医药等类型的开发区。对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均要求与上述区域保持合理距离、提高企业环保门槛,经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后,出具区域环境达标的书面审核意见。
八、落实四至,集约用地。通过设立审核的开发区,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将开发区清理整顿的成果落实到了具体地块上,同时对开发区边界拐点进行实地测量,获取了拐点坐标数据。这不仅有效防止了开发区四处“漂移”和变相扩区,也为开发区用地实施数字化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经过清理整顿,各省开发区对入区项目在投资规模、技术水平、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标准提高,注重集约使用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开发区产业层次和开发水平。
问:在您看来,如何根治一些开发区发展混乱的状况?下一步应如何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的成果?
答:开发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创举,邓小平同志1986年视察天津开发区时题词“开发区大有希望”。经过20多年的发展,开发区成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承载地和现代制造业集中区。但同时也出现了开发区过多过滥,借开发区之名乱占耕地的现象,陷入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清理整顿的怪圈。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冲动强烈,片面理解发展经济的内涵,经济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没有很好地衔接。
随着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告一段落,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一些地方又开始以“生态园”、“旅游度假区”、“工业基地”、“工业走廊”等名义,擅自进行以土地成片开发和转让为特征的开发区建设,或自行扩大开发区面积,新一轮开发区热又在兴起。
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开发区的发展,防止开发区再度出现过多过滥的情况,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暂停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严肃性、权威性。针对当前开发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今后一段时期,仍继续暂停新设和扩建各类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合规公告的开发区。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坚决遏止新一轮开发区热。
二、开发区设立及用地必须严把规划关。今后,在开发区批准设立、扩区和用地环节必须强调规划把关。在符合“两个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区用地规模要总量控制,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掌控下的适度增长。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审批仍继续由主管部门把关,有关部门参与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先行规划审核,再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确保开发区用地规模控制在“两个规划”的范围内。
三、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引导开发区规范发展。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获得的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是一套非常重要的基础资料,这套开发区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可以运用于开发区用地管理中。今后开发区新设或扩区,也应按照批准的边界设置界桩,向社会公告开发区名称、面积和四至范围,使开发区用地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问:在您看来,开发区未来将在我国发展中如何定位?如何在清理整顿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开发区的发展?
答:目前,发展改革委正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代国务院起草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文件。
改革开放以来,开发区的发展对体制机制创新、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开放性经济、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期如何总结经验,继续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原则和标准,统筹规划开发区发展,把开发区办成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配套、设施完善、集约用地的工业集中区,这既是贯彻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为此,需要针对开发区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系统阐明和规范开发区建设方针和发展方向,制定规划、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完善体制、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严格开发区设立、扩区审批,加强开发区信贷和财税管理等,保持开发区政策和机制的连续性、稳定性,建立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继续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加强对已通过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进行宏观指导和规划管理。具体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原则。各类省级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集约用地原则。开发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集约用地标准;
三是产业集聚、特色突出原则。各地区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集中,确定主导产业,规划功能区块,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高办事效率;
四是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原则。各地区要制定省级开发区的空间布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坚决制止先圈地后招商的行为,依法合规、循序渐进使用土地,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五是公开透明、社会监督原则。各地政府要建立开发区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征用土地、失地农民补偿、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和媒体公示制度,加强对开发区的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
针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过多过滥,一些地方借开发区之名乱占耕地,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2003年7月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全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努力,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违规违法占地势头,为国家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日宣布,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开发区面积从3.86万平方公里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经过集中清理整顿、规划审核、设立审核及落实四至范围(东、南、西、北四周边界)等阶段的清理整顿工作,到去年底,全国各类开发区由6866个核减至1568个。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开发区对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度出现了过多过滥的情况。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目前,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再度出现过多过滥的情况,国家继续暂停新设和扩建各类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合乎公告规定的开发区。”
自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发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开发区予以公告并确定了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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