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吕诺)5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明确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规定,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新办法还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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