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自5月10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山东明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截至2006年底,山东省绝大部分市、县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8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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