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5月2日讯 近日,邹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邹城一家医院在为一早产婴儿高压吸氧治疗时,因吸氧时间过长,造成该婴儿视网膜脱落,双目失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儿各项损失10万余元,但婴儿仍保留向医院追究今后治疗费、盲童教育费和终身护理费等诉权。
据了解,2002年11月,壮壮(化名)因出生时出现青紫、窒息症状,被转往该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后儿科查体病历记载,婴儿初步诊断为早产儿,作一级护理,并给予吸痰、吸氧等治疗。从入院到出院,壮壮持续吸氧20天,共484个小时,有时连续高压吸氧两天。治疗期间,医院对壮壮持续吸氧未作血氧饱和度检测、吸氧浓度和氧流量记载,也未告知壮壮亲属长期持续吸氧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更未采取任何预防治疗措施。壮壮出院三个月后,父母发现孩子视力异常,遂带其到某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就诊,检查为早产婴儿视网膜病变。
2005年6月13日,邹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壮壮的视力鉴定为1级残疾。之后,壮壮的父母申请济宁市医学会、山东省医学会对壮壮的视力进行鉴定,二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一致认定造成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主要原因是早产儿视网膜本身发育不成熟,长时间吸氧也是发生病变的原因之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早产儿,本身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是其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主要原因,医院在给原告实施吸氧治疗时,存在过错,是原告“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次要原因,因此,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医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对盲童教育费、今后治疗费等保留诉权,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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