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同时做好就诊实名制工作,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医疗保险条形码印制、发放及粘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形码发放范围:
凡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单位中的人员在发放范围之列:
(一)企事业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
(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代办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
(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管理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按照2%比例缴费且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的参保人员不在条形码发放范围。
二、条形码样式
(一)首批集中印制的条形码样式(见附件)
1、印有条形码的标签以虚线为界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打印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医疗保险手册号码及对应的条形码;下部分则打印参保人员便于识别比对的部分个人基本信息。
2、条形码标签下部分的个人基本信息按人员类别与报销方式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在职人员: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的区县名称、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单位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简称;
(2)选择在单位报销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的区县名称、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单位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简称、居住地地址、邮政编码(注: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信息同上);
(3)选择在社保所报销医疗费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选择报销医疗费的社保所名称、单位社保登记证编码、单位简称、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地址、邮政编码。
(二)零星打印的条形码样式(见附件)
印有条形码的标签以虚线为界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打印参保人的姓名、性别、医疗保险手册号码及对应的条形码;下部分则只打印单位名称。
三、条形码印制与发放
(一)集中印制与发放
1、为减轻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的工作压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负责首批条形码的集中印制工作;
2、北京邮政商业信函局按照规定的期限与包装要求将集中印制好的条形码转交各区、县社保中心;
3、区、县社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和社保所领取集中印制的条形码,区、县社保中心应与参保单位、社保所履行条形码交接手续;
4、为方便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对选择在社保所报销医药费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条形码一律通过社保所发放;
5、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在领回条形码后,应准确地发给或邮寄给每一位参保人员。凡在2007年2月以后离开单位和社保所的参保人员,对能联系上的,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应尽可能通知其回原单位领取,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发放的,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将其条形码退回区、县社保中心;
6、区、县社保中心对退回的条形码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属于在本区、县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本条第(一)项第3目的要求办理;对本区、县无法发放的条形码转交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在核实确认后,分别转往相关区、县社保中心。
(二)零星印制与发放
1、条形码的零星印制与发放工作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
2、条形码的零星印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2007年2月5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
(2)2007年2月5日处于中断缴费状态且之后又续保的人员;
(3)补发与换发《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人员;
(4)印制的条形码有误的;
(5)条形码丢失或粘贴不符合要求等确需重新打印的;
(6)条形码在使用过程中污染损坏的。
3、零星印制的条形码发放工作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施行,具体发放工作的要求与时限,由区、县社保中心结合本区、县的情况自行规定。
四、条形码粘贴方法与要求
(一)为便于识别与发放,对集中印制的条形码统一装入一个对折的卡片中,翻开卡片的左侧装有印制好的条形码,右侧印有致参保人员的一封信,卡片的背面以卡通画形式指导参保人员如何粘贴条形码;零星打印的条形码没有卡片包装。
(二)条形码正确粘贴的方法是:当参保人员收到条形码标签时,要根据条形码标签中上下两部分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本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就诊信息表”中相应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在确认无误后,将印有条形码的部分从标签纸上揭下,然后打开《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第一页,将条形码粘贴在左侧空白页(第一页的背面)的正中间。
(三)条形码核实有误的处理方法是:当参保人员收到条形码标签后,经核实,条形码非本人的,请将条形码装入卡片内退给单位或者社保所;条形码信息有误的,请将本人的准确信息告诉单位或社保所,由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到区、县社保中心重新打印条形码。
(四)首批集中印制的条形码粘贴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请参保单位和社保所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参保人员。
五、印制、发放及粘贴条形码是门诊医疗费用信息上传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门诊医疗费用信息上传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区、县社保中心、参保单位和社保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区、县社保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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