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笔试、面试总分名列前茅,就因为身高差了5厘米,小强与他报考的城管行政执法岗位失之交臂。“城管队员非得人高马大才能执法?”社会各界对此展开激烈争论。近日,这起江苏首例因“身高歧视”引发的城管招考行政诉讼案落槌。
城管招考,“矮小伙”落选
“现在倡导的是文明执法,不一定非得人高马大的人才能胜任。”首例“身高歧视”案的起诉人小强说,去年8月,江苏某市人事局通过人事人才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市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简章》,决定公开招录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小强报考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职位,他的笔试与面试的成绩均名列前茅。但体检不符要求,原因是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身高要求是1.70米以上,而小强身高只有1.65米。
小强认为,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没有对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而《简章》对报考人员身高的限制性要求没有合法根据。现在倡导文明执法,不一定非得人高马大才能执法,身高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小强遂一纸诉状将负责招考的江苏某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打起了这场江苏首例因身高不被录用的行政官司。
法院认为人事部门不违法
“招生简章中已经白纸黑字明确:城管队员录用身高必须1.70米以上,差1厘米也不行。”庭审中,负责招考的人事局认为,城管执法岗位有其特殊性,招考录用设置必要的身高要求,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他们在体检时发现小强的身高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录用小强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小强的诉讼请求。
近日,江苏省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对城管行政执法局岗位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属特殊岗位。人事部门因此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招录人员的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人事部门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况且,人事部门对同时招录的其他岗位均未设置身高条件。故人事部门以小强身高不符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录用并不违法。
法院认为,小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近日,法院驳回了小强以“身高歧视”状告城管招录部门的诉讼请求。
城管执法属特殊岗位
本案涉及事业单位的招录行为。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判断一项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对一些特殊岗位设定一定的身高条件,是对任职资格的要求,与特定职位相对应,故并不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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