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用农产品全面实行叫停机制
对于不合格农产品除了销毁外,管理部门还将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本报讯(记者王敏通讯员王镇满)5月1日起,《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有哪些突破,又为深圳人的“菜篮子”增加了怎样的保障?日前,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有关负责人。
全面实行“叫停机制”
我市已对畜禽产品实行了叫停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条例》则将叫停机制扩大到整个农产品领域,即对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某一类食用农产品,经抽检一年内累计三次含有禁用药物、含有禁用药物严重超标或者造成多人食用后引起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公告,经营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不得从该县级行政区域采购该种农产品。
《条例》在执法力度上也有增强,如原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只能销毁,《条例》实施后,对于这些不合格农产品除了销毁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还将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零星散养户将被取缔
零星耕种的菜地、每家零星养殖的畜禽,以后在这样生产环境中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条例》首次设立了农产品的种养殖准入门槛。
零星种养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同时,零星种养户的存在极易滋生脏、乱、差,并引起社会治安等社会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了经营性的动物饲养、蔬菜及水果种植推行规模化生产,并授权政府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通过加强准入管理,切实提高我市的公共卫生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市场准入提升到法律层面
我市自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全面构筑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中畜产品方面的市场准入制度已在《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中做了初步规范。此次颁布的《条例》主要从经营环节查验合格证明、企业实施自检、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产品退出交易市场和召回制度等方面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出了规定。
“农产品出厂前企业要实施自检;管理部门要进行抽检;鲜冻畜产品要有检疫条码和电子单据才能上市;市场抽检过程中,不合格产品要销毁或召回;如在批发市场发现不合格产品,市场开办单位要负责任等,对于不遵守市场准入的单位,将通过公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等方法进行处罚,市场准入制度被正式提到法律法规层面。”该负责人介绍。
此外,《条例》还从其他几个方面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以完善,其中包括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规范监督性抽查检测,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就不合格农产品监督生产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农产品经营场所内公示制度,对检测结果和违法经营行为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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