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5月7日讯
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司法厅《关于我省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法律援助对象进一步扩大,范围进一步扩展,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所带来的实惠。
《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规定各地可以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二)农村居民享受“五保户”、“特困户口”救济待遇的人员;(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七)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意见》还对现有的援助范围进行了扩展,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三)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维权的;(四)请求给予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五)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智障、精神病患者致损害赔偿的;(七)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依法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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