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即将结束,劳动保障部门提醒:5月1日到3日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替代3倍工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有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一律安排补休了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职工休假,安排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3倍工资。
劳动部门是监督节日加班工资是否到位的重要关口,他们的有为与无为更是职工维权成败的关键因素。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每到黄金周休假都能见到听到劳动部门的影子和声音,但几乎一成不变的“四季歌”,让充满期待的劳动大众几近绝望。为什么总是喋喋不休地大讲特讲“可以领到几倍的日工资”,而不去问问到底有多少单位“可以发放几倍的日工资”?为什么只知道提醒大家你有权提出这个正当要求,而不去督促那些“老赖”单位应该“满足”大家的正当要求?
“五一”加班工资能否拿到,要的不是普法而是执法,是劳动部门的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积极站在相对弱势的职工一边,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强势单位依法“索取”正当权益。鼓励和引导更多职工自觉主动地要求单位兑现“加班工资”,不能取代作为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变“你知道加班工资是多少吗”、“你知道不付加班工资将是什么后果吗”,为“你拿不到加班工资来找我”、“你不付职工加班工资我找你”。
之所以出现单位大面积的“给付塌陷”,根本的还是我们的劳动部门只说不做或是说得多做得少。一旦走出“普法慢车”而登上“执法快车”,每到节日加班来临总是“友情提醒”的尴尬,就会逐步成为广大职工已经领到几倍日工资的灿烂笑脸。完全到位很难,但只要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开始,便会有“欠薪是弹簧、你强它就弱”的更多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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