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记者岳德亮)产前检查应算在工作时间内,对更年期的女职工单位可调换其岗位,孕期、哺乳期要扣减工作量……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给出了共22条的详细参考文本,已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在2007年底将达到50%以上,2008年底达到80%以上。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秀庆告诉记者:“由政府部门提供如此规范的权益保护合同文本,浙江在兄弟省份中绝对是首创。”
“三期”内不得随意解聘
据了解,这份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双方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规定,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依法签字(职工首席代表也可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签字),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单位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而且还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经期:可带薪休息一两天
记者在这份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中看到,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孕期:产前检查算工时内
在女职工孕期保护方面,该专项合同指出,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产期:工资照发福利不减
对于正常分娩的,单位应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哺乳期:应规定哺乳时间
在女职工哺乳期期间,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更年期:可根据需要调岗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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