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通讯员 潘仙德记者张继东)云南民工王某2002年到永康某乡镇一公司打工。2005年12月23日,王某在行走时被肇事者的轿车撞上,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肇事者方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责任问题虽清楚,但如何赔偿却引起了争议。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在永康打工已经3年多,其所受损害赔偿应该按永康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而被告则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赔偿。2006年3月,王某家属将肇事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7.78万元。
永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王某工作和居住的地方并非是永康市区,不属于城镇的范畴,他的死亡赔偿金仍然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某的家属26.03万元。王某的家属不服,随后提出上诉。近日,王某的家属在金华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