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稀银
“五一”长假即将结束,劳动保障部门提醒:5月1日到3日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替代3倍工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职工休假,安排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3倍工资。
节日加班可以说是每个上班族的“必修课”,而应该享受的有关权益,大家也耳熟能详。现在的问题不是加班的人不知道可以领到几倍的日工资,而是拒绝给付或者短斤少两已成许多单位的“常态”,其中既有“工作需要”的传统思维沿袭,也有明知故犯不占白不占的公然侵犯,还有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纵容和迁就。
劳动部门是监督节日加班工资是否到位的重要关口,他们的有为与无为是职工维权成败的关键因素。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每到节假日都能听到劳动部门的声音,但也只是说说而已,让充满期待的人们几近绝望。为什么只是讲讲“可以领到几倍的工资”,而不去问问到底有多少单位发放了几倍的日工资?为什么只知道提醒大家有权提出这个正当要求,而不去督促以至于惩罚那些“老赖”单位?
劳动者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选择“补休”或者“补钱”,且应优先选择“补休”;劳动者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必须“补钱”,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方式抵充。既然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还是停留在“普法”的层面上,那我们也不妨来个“反向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章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一加班工资能否拿到,要的不是普法而是执法,这需要劳动部门负起应有的责任,积极站在相对弱势的职工一边,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强势单位依法“索取”正当权益。鼓励和引导更多职工自觉主动地要求单位兑现“加班工资”,不能取代作为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变“你知道加班工资是多少吗”、“你知道不支付加班工资将是什么后果吗”,为“你拿不到加班工资来找我”、“你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我找你”。之所以出现单位大面积的“给付塌陷”,根本原因在于劳动部门只说不做或是说多做少。一旦走出“普法慢车”而登上“执法快车”,才能矫正用人单位的“老赖”心态和作为,为普通劳动者争取他们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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