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济南军区某装甲团二级士官乔木休假归来,兴奋地向团领导报告:经过历时半年的民事诉讼,他家被开发商侵犯采光权的事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还获得了1.3万元的赔偿款。2002年4月,乔木的父母购买了一套住房,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郊区。
乔木的父母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开发商却以他们的开发项目是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批准并获得行政许可为由,认为乔家是在无理取闹,对其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此时,乔木在部队已经通过参加成人自学考试取得法律本科文凭,他仔细研究相关法规和案例之后,认为父母向开发商索赔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团法律咨询站的帮助下,乔木以父母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今年4月,法院受理此案。有关部门对乔家住房进行了勘验,得出的结论证明,开发商的楼盘建成后,直接导致乔家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生活质量因此有所降低。据此,法院作出了有利乔家的判决。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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