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青通讯员彭太洋路灯倒塌后未完全清理,致使基座上凸出路面的螺丝绊倒行人受伤。近日,江西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新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下称永新城管大队)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的60%,共计3372元。
2006年12月23日,肖某外出散步回家,途经禾川镇民主街220号店面路段时,不慎被一倒塌的路灯杆基座螺丝绊倒在地,后经吉安市信诚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查,该街道路灯设施依法由永新城管大队负责管理维护。去年八九月份间,该220号店门前的路灯灯杆被风吹断,永新城管大队获悉后仅将倒塌的路灯杆搬走,尚有6个露出地面约3至4厘米的螺丝未消除,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更未设置明显警示性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永新城管大队疏于管理,未及时清除倒塌的路灯灯杆基座螺丝,留下安全隐患,致行人被绊倒受伤,应负60%的主要责任,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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