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买房的时候,由于是顶层,开发商免费赠送了我一个露台。但是,《物权法》实施以后,露台还属于我吗?”近日,家住丰台区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向记者表示了心中的疑惑。
关键词:露台
已送的继续有使用权
针对李先生提出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受赠露台的业主,将继续保持对其的使用权;不过,应该明晰的是,开发商送出的只是露台的使用权。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表示,顶层露台本来就是业主共有的,不管《物权法》实施与否,露台的所有权都是全体业主。当记者问及非顶层业主如何参与露台的权利时,孟宪生告诉记者,不管其他业主能否从顶层露台获得经济利益,所有权本身不能改变。
孟宪生同时强调,由于顶层露台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因此,非顶层业主也要参与顶层露台的公共维修,不能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有业主将顶层露台改造为“阳光房”的现象,孟宪生表示,业主无权对顶层露台进行改造。
关键词:花园
开发商可以继续送
和露台不同的是,不仅已送出的花园继续保持所有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物权法》实施以后,开发商也可以继续送出底层花园。
据记者了解,不少开发商在卖底层住宅的时候,常以免费赠送花园为卖点,借此吸引买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关于底层花园的赠送问题,也常被开发商和业主在补充协议中写明。
对此,孟宪生律师表示,对于已经赠送出的花园,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已经在协议中约定为赠送关系,那么,底层业主享有该花园的所有权,同时应履行该花园所应承担的物业费和养化义务;而如果开发商在赠送底层花园时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进行任何声明,那么,该花园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孟宪生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只要进行明示属于某个业主,底层花园还是可以继续送的。”孟宪生告诉记者,“不过,具体如何才算明示,法律里面没有说明。”孟宪生提示花园归业主所有,并不是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而是在花园栽种的花草树木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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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信报记者 蔡雪婧
实习生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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